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7,7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45元」。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