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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佑儒  
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                          樓、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附表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附表一:更生方案
亮股  債務人林佑儒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按子女成年時期分兩階段清償
 第一階段,第1期至第50期,共50期,每期清償金額:5,500元,共275,000元。
 第二階段,第51期至第72期,共22期,每期清償金額:14,000元,共308,000元。
2.每一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前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6.11%。
5.債務總金額:9,549,233元。
6.清償總金額:583,0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第一階段
第1期至第50期
第二階段
第51期至第72期
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3,143
1.71
94
000
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7,054
10.23
000
1,432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7,306
13.06
000
1,829
0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867
2.6
000
000
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226
3.91
000
000
0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7,042
9.71
000
1,359
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2,906
9.25
000
1,295
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8,925
1.56
86
000
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068
0.71
39
99
0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107
5.2
000
000
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0,999
3.78
000
000
0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0,616
6.29
000
000
0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75,884
17.55
000
2,457
0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3,932
6.01
000
000
0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8,635
1.98
000
000
0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6,613
6.46
000
000
總計

9,549,233
000
5,500
14,00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三、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