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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楊怡真  
代理人(法   
律師)     董怡辰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年月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5,7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4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