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胡家綺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年月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5,7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74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
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