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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巫宜亭  
代理人(法   
律師)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內容:總清償比例「6.1%」之記載,應更正為「6.01%」。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