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黃永富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對被
繼承人黃永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民國110年6月17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永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1年2個月內,
向陳盈雯律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永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永富之
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
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
核無不合,依
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黃永富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另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之部分,業經記載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主文,
附此敘明。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