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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上列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彭朋國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68之33地號,同段748
建號之土地
暨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所有權
人彭朋國,全
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