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上列
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林許幸珠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5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為林許幸珠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二、確認
本件抵押
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150萬元之
本票,主張
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180萬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