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張祐銘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
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