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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祐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