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李文弘
上列
聲請人李文弘因與
相對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李文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