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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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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保德信商業顧問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保德信商業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承上,陳報本件相對人保德信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