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郭淳蓁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
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