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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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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淳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鎮○○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郭淳蓁,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