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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相  對  人  黄淑娟 
關  係  人  吳慧雯 
            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67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黄淑娟、關係人吳慧雯、吳慧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480萬元、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關係人吳慧雯等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400萬元、㈡16萬元、㈢100萬元後,未依約履行,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468萬4,76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黄淑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催告函、一般保證人通知函、掛號郵件回執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另不動產雖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黄淑娟單獨所有,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相對人、關係人等雖具狀略以:「已有陸續清償債務,且吳慧珍業經裁定認可更生清償方案,另黄淑娟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調解,積極清償本件債權,懇請暫緩本件程序,讓相對人有機會與聲請人協商還款」等語。然查,等所言,業據聲請人表示:「因仍未達成和解,請求續行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在案。再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8條亦有明文。是聲請人為抵押權人,不受更生程序之影響,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仍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

0000-0000



75.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3層
一層:44.41;
二層:44.41;
三層:34.85;
總面積:123.67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