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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黄淑娟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