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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塗文芳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雅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鹿港段鹿鳳段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陳雅雲為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