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許創博  

上列抗告人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許創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