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美良  
相  對  人  王能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王能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王能宏邀同陳秋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1,200萬元、㈡149萬8,800元,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13年3月4日,屢經催討未清償,今尚欠802萬6,5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等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查,本件聲請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依照抵押權登記之債務人為王能宏,設定義務人亦僅有王能宏,而聲請人雖將貸款契約上之保證人陳秋霞列為相對人,核屬贅列,不另為駁回知,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民生

0000-0000



41.00
全部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民生

0000-0000



59.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木石磚造;住家用;2層
一層:81.90;
二層:82.90;
騎樓:15.66;
總面積:180.46
陽台,面積:6.6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