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為杰
上列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馬美雪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公司民國113年1月26日民事
聲請狀聲請理由欄三、至九、所述及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二、提出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敘明是否業經催告清償。倘經催告清償,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