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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為杰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馬美雪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貴公司民國113年1月26日民事聲請狀聲請理由欄三、至九、所述及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二、提出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之釋明文件,並敘明是否業經催告清償。倘經催告清償,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