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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蔡○○、蘇瑞興、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
之土地
暨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
本件
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
聲請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