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蘇瑞興、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
    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