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佩珍
上列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汪李幸美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汪大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