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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原所有權人:陳錫煒、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