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潘令即陳錫煒之繼承人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對
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3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