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張世良  



            温世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貸共計600萬元。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588萬8,01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各2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嘉慶

0000-0000



412.47
全部
所有權人張世良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嘉慶

0000-0000



42.43
全部
所有權人張世良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嘉慶

0000-0000



353.33
全部
所有權人温世彬
000
彰化縣
和美鎮
嘉慶

0000-0000



38.87
全部
所有權人温世彬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1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廠房;辦公室;會議室;員工餐廳;3層
一層:174.49;二層:160.39;三層:160.39;總面積:495.27
陽台:51.11;屋頂突出物:19.35
全部
所有權人温世彬
000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廠房;辦公室;會議室;員工餐廳;3層
一層:174.49;二層:160.39;三層:160.39;總面積:495.27
陽台:51.11;屋頂突出物:19.78
全部
所有權人張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