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
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尚○○、黃士華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19地號,同段254建號之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
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