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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上列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尚○○、黃士華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119地號,同段254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