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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呂哲嘉  
相  對  人  尚驛菲  

關  係  人  黃士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及立法理由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黃士華以原登記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關係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740萬元、㈡30萬元㈢600萬元(連帶保證),未依約履行,借款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㈠6,784,563元、㈡254,836元、㈢3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示不動產,雖經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惟依首揭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消費性貸款契約、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等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若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當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僑信

0000-0000



1910.64
10000分之78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僑信

0000-0000



67.61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9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4層
1層:42.94;2層:44.53;3層:44.53;4層:26.61;總面積:158.61
平台等4項,面積:16.46
全部
共有部分:僑信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5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