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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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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二、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本票,主張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3,189,370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