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上列
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黄淑娟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二、確認
本件抵押
債權金額為何(蓋提出面額新臺幣300萬元之
本票,主張
債務人積欠金額本金為3,189,370元所提資料尚有未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