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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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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OO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芳苑鄉芳林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關係人楊彩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