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陳OO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芳苑鄉芳林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
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
關係人楊彩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
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