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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世瑜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櫻子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同段280建號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