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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翊宸律師(即許君翎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5730建號之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抵押債務人許君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