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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抗 告 人 陳煥文
歐盈鐶
上
抗告
人因與
聲請
人張家福間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抗告人
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依照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
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抗告費提高為新臺幣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