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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列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俊豪即賴冠羽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1268地號、1269地號,
    同段851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