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君儒
上列
聲請人陳君儒因與
相對人陳君翰之
繼承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君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二、確認
本件聲請拍賣
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1/3?或1/6?)
三、提出被
繼承人陳君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四、提出與
抵押權登記相符之
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之
本票影本
所載之金額、
發票日,與抵押權登記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