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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尚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富明 
代  理  人  許文藝 
上列聲請人尚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尚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債權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債權讓與文件)。
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或公告。
三、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
四、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之最新戶籍謄本,確認相對人為何,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