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相對人明躍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億元,借款期限為112年3月17日至113年3月16日,茲因相對人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至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止之債權額為260,0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
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
本票、土地
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債權額應為210,000,000元,雙方正積極磋商中等語。
惟其所述,業據聲請人具狀否認在案,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並無確定實體上
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倘相對人就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等爭議時,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拍賣抵押物事件之
非訟程序所能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
首揭規定,仍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層:1964.24; 二層:1887.20; 三層:1887.20; 四層:152.82; 總面積:5891.46 | 陽台,面積:39.30;電梯樓梯間,面積:34.20 | | |
| | | | | 一層:3532.78; 二層:3510.00; 三層:3510.00; 四層:1755.00; 總面積:12307.78 | 陽台,面積:61.80;電梯樓梯間,面積:23.14 | | |
| | | 彰化縣埔心鄉瓦窯北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 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廠房、辦公室、勞工福利設施、樓梯間、警衛室、戶外廁所、機房;4層 | 一層:1180.29; 二層:829.03; 三層:947.67; 四層:947.67; 屋頂突出物:71.18; 總面積:3975.8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