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松林因與相對人張淑真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拍賣相對人張王金櫻、張文章之權利範圍各自為何?如設定後有部分相互移轉,請一併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