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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春美 


相  對  人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6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7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

0000-0000



22.91
3分之1

002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

0000-0000



10.01
3分之1

003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

0000-0000



97.70
3分之1

004
彰化縣
秀水鄉
秀安

0000-0000



896.15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