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春美
相 對 人 王文義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6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
本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