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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林俊發 上列 聲請人林俊發因與 相對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俊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FE0000000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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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