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佳慧
上列 聲請人黃佳慧因與 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提出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如 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