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佳慧 


上列聲請人黃佳慧因與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