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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黃佳慧 


相  對  人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襄芸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訟事件,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抵押權人陳瑜借款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原抵押權人將債權及抵押權讓與本件聲請人黃佳慧,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17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4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尾鄉
芳平段

0000-0000



824.73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辦公室、附屬單身員工宿舍、梯間;鋼骨造;3層
一層:133.90;
二層:133.90;
三層:133.90;
突出物一層:27.01;
總面積:428.71

全部

002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廠房、梯間;鋼骨造;3層
一層:417.88;
二層:417.88;
三層:417.88;
突出物一層:31.89
總面積:1285.5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