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代 理 人 張建文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黃莉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關於主文欄「自112年4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4年8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
更生程序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