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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監宣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賴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4建號建物、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市值之估價報告,以確認遺產分割方法是否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如前開不動產市價顯高於公告現值而依市值計算之結果,原分割協議內容有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之情形,則請重行提出未侵害其應繼分之分割協議書(請依遺產稅課徵資料所載每一筆遺產項目記載全部遺產分割方式;所有繼承人、特別代理人均須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且分割方式不可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二、受監護宣告人賴廖水卿若已依前開方式計算其應繼分而可分得現金或其他補貼,請證明受監護宣告人已取得此金額(如提出其名下存摺內頁影本等),以釋明遺產分割協議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應得之應繼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