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法)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ALVADOR ROEL DAGURO(中譯:沙法)簽發之
本票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惟票面
所載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00元,與
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132,560元不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之金額大於票面金額,顯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