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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陳灯橧 
上列聲請人陳灯橧因與相對人萬事通遊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灯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