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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德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