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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聲請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黄淑娟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
聲請事項欄
所載
起息日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1日,與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自113年7月2日起未受清償利息等內容不符。請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