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
相對人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狀更正(
經查其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其法定代理人
非許富強)。
二、確認利息是否請求自到
期日(即113年1月22日)起算,併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