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