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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楚麟
上列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卓秋杏即樂樂洗衣店間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
發票日
為民國(下同)109年7月26日、到
期日
為113年5月28日、面額為新臺幣2,804,160元、發票人為卓秋杏即樂樂洗衣店之
系爭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