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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蕭景維 


相  對  人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38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31日
3,000,000元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TH0000000

002
113年9月15日
500,000元
113年9月15日
113年9月15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