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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黃正園 



上列聲請人黃正園因與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上載明到期日為113年8月20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未載到期日」不同。故確認本件「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