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黃正園
上列
聲請人黃正園因與
相對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黃正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上載明到
期日為113年8月20日,與
聲請狀附表
所載「未載到期日」不同。故確認
本件「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