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惠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梁勝騰即梁勝偉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梁勝騰即梁勝偉所簽發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換言之,票據上所記載之金額,不得改寫,否則票據無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1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本件本票金額原為大寫「貳拾伍」之文字,經塗改為「壹拾捌萬元」,顯屬金額之改寫,依上意旨,自屬無效票據。
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